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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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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航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邓忠想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叶县航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忠想,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会占,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5)叶民初字第564号

原告叶县航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振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忠想,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会占,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运生,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秋丽,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航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忠想、余运生、许秋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县航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国良

审判员  王增燕

审判员  李付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