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64号 法定代表人赵振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叶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邓忠想,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会占,叶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运生,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秋丽,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航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忠想、余运生、许秋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县航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国良 审判员 王增燕 审判员 李付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