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唐建喜,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禹俊伟,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喜诉被告禹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建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建喜负担。 审 判 长 马书杨 审 判 员 修军旗 人民陪审员 王松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