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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建喜与禹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唐建喜,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禹俊伟,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喜诉被告禹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5)叶民初字第851号

原告唐建喜,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禹俊伟,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喜诉被告禹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喜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建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建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建喜负担。

审 判 长  马书杨

审 判 员  修军旗

人民陪审员  王松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贝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