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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雪颜、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叶民金初字第161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常发明,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刘雪颜,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白亮,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

(2015)叶民金初字第161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常发明,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

被告刘雪颜,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白亮,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雪颜、白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齐勇业

审 判 员  陈恩峰

人民陪审员  杨 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