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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2015)叶民小字第126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卿,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社职工。 被告杜荣霞,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荣霞借款

(2015)叶民小字第126号

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贾红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学卿,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社职工。

被告杜荣霞,女,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荣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增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东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