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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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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彦伟等与孙更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田彦伟,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豹,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现军,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更臣,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田彦伟、宋豹、宋现军与被告孙更臣劳务合

(2015)叶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田彦伟,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豹,男,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现军,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更臣,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田彦伟、宋豹、宋现军与被告孙更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彦伟、宋豹、宋现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更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被告领三原告搞建筑工程,被告是工头。原告的工资由被告经手发放。至2015年元月之前,被告拖欠原告田彦伟工资2420元、宋豹工资7820元、宋现军工资4760元,共计15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劳动报酬,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推脱。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田彦伟工资2420元、宋豹工资7820元、宋现军工资4760元,共计15000元。

被告孙更臣未提交证据材料。

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三张,落款人为孙大记。证明被告孙更臣欠田彦伟2420元,宋豹7820元,宋现军4760元,共计15000元。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三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张欠条落款人为孙大记,孙大记与被告孙更臣是否为同一人,原告对此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依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孙大记为原告田彦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延伟工款贰仟肆佰贰拾元(2420元)。孙大记。2005年3月20日”;为原告宋豹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豹工款柒仟捌佰贰拾元(7820元)。孙大记。2005年3月5日”;为原告宋现军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现军工款肆仟柒佰陆拾元(4760元)。孙大记。2005年3月20日。”

另查明,根据叶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孙更臣没有曾用名。

本院认为,根据三原告提供的欠条显示,出具人为孙大记,而三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孙更臣。孙大记与孙更臣是否为同一人,对此三原告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三原告起诉孙更臣要求给付欠款的请求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