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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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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俊卿与杨保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董俊卿,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保元,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董俊卿与被告杨保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

(2015)叶民初字第1418号

原告董俊卿,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保元,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原告董俊卿与被告杨保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俊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董俊卿负担。

审判长  靳英丽

审判员  闫铁锁

审判员  陈兆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