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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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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656号 原告郑某某,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

(2015)叶民初字第1656号

原告某某,女,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