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叶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吕某某,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

(2015)叶民初字第1122号

原告某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吕某某,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振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