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13号 原告陈新新,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李晨,女,201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新新,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李晨母亲。 被告卫二妮,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聚,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银成,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新、李晨诉被告卫二妮、李国聚继承纠纷一案中,陈新新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新新、李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