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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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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被告金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洪涛、被告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被告金某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袁洪涛、被告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某,2012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原被告虽属自愿登记结婚,也生育有共同后代,但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等多方面因素,因琐事时常生气,加之家庭关系不和谐等因素,无法正常生活,原告被迫回住娘家生活至今。现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勉强继续生活在一起,对双方都是一种痛苦的折磨。为解除精神痛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双方协商抚养,抚养费协商负担,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为了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结婚七八年以来,我从来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家庭暴力行为。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1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取名金某某,2012年12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金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明一份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相识并相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孕育两个孩子,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为琐事生气,也属人之常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多沟通,多做换位思考,矛盾是能够化解的,夫妻的感情还有可能和好,因此,对原、被告二人的婚姻还应给予挽救。当然被告亦应珍惜这次机会,改正自己缺点,为挽救家庭多做努力。现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金某某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马某某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