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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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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书兰与任万勤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被告任万勤,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付合,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子。 被告任会琴,女,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长女。 被告任三妮,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女。 被告任翠勤,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

被告任万勤,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任付合,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子。

被告任会琴,女,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长女。

被告任三妮,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次女。

被告任翠勤,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三女。

被告任国妮,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四女。

原告高书兰诉被告任万勤、任付合、任会琴、任三妮、任翠勤、任国妮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由审判员王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书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国群、被告任万勤、任国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付合、任翠勤、任会琴、任三妮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六被告是原告的子女,原告含辛茹苦把他们抚养成人,现在原告已82岁高龄,且身患多种疾病,原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16日到四女儿任国妮家生活,原告让亲朋好友劝说被告,但被告仍然不尽孝道,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被告任万勤辩称,每月500元应该支付。

被告任付合辩称,老人一直是由我赡养着,每月500元我支付不起,我要求由我赡养老人,不要求其他被告向我支付费用,家里的三间瓦房是我二姐给我盖的房子,老人有居住的权利,原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16日去被告任国妮家生活,是因为被告任国妮让原告为其看孩子、做饭。

被告任会琴辩称,每月500元我支付不起,如果原告同意跟着我,我情愿伺候她。

被告任翠勤辩称,每月500元我支付不起,我愿意养活原告。

被告任三妮辩称,每月500元我支付不起。

被告任国妮辩称,同意每月支付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书兰有两子、四女,长子任万勤、次子任付合、长女任会琴、次女任三妮、三女任翠勤、四女任国妮,原告于2009年农历1月16日跟随四女任国妮一起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六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具状起诉。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已将其子女六人抚养长大,且均已成家立业,现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尽到赡养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的请求过高,结合原告的实际需求、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经济发展状况,本院酌定以每人每月支付100元赡养费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任万勤、任付合、任会琴、任三妮、任翠勤、任国妮自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分别支付原告高书兰赡养费100元,2015年10月至12月的赡养费每人3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以后每年的6月30日前分别支付原告当年赡养费每人1200元。

二、驳回原告高书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会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