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三终字第001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湍东镇东符营村(方山路路北6号)。 法定代表人:石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清斌,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建设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祁立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永发,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上诉人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四建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融侨公司支付江西四建公司工程款23853276.23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其中2013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1日利息共计147万元)。2、融侨公司支付江西四建公司因诉讼保全担保江西四建公司已支出的担保费13万元。3、判令江西四建公司对所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南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南阳融侨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西四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立民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融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融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2元减半收取为8796元,由南阳市融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庞 敏 代理审判员 魏彩莲 代理审判员 江 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珠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