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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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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玲与边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 被告边某,男,汉族。 原告胡某因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767号

原告胡某,女,汉族。

被告边某,男,汉族。

原告胡某因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此案,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底在深圳某电子公司上班相识,2011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26日婚生一女边某某。原、被告婚后长时间两地分居,感情基础薄弱。由于双方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和思想观念不同,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思想。被告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与原告吵架,甚至与原告大打出手。被告常常因照顾孩子发脾气,认为原告及孩子是其成功的障碍。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态度极其不和,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边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学费按实际支出另付,直至18岁成年;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被告边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在家里都是被告做家务、带小孩,被告没有大男子主义;女儿也是由被告在照顾,并没有重男轻女思想;平时虽有争吵,但都是生活小事,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被告边某原在广东省深圳市同一公司上班,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于2012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26日婚生一女边某某。婚后时因家务之事引起口角,产生矛盾。原告胡某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边某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婚后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加深双方的夫妻感情。对待婚姻,应当慎重和珍惜,对待孩子,应该负责和关爱,要让孩子感受不可缺失的父爱和母爱,双方应共同维系好和谐恩爱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胡某诉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边某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清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