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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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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育初与程秀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殿杰,河南英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位某某,男,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顺民初字第678号

原告谭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党殿杰,河南英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位某某,男,汉族,一般代理。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汉族,一般代理。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4年9月19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送达被告。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由审判员依法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党殿杰、位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63年,被告被前夫抛弃。同年8月,被告携带出生刚45天的男孩(后取名为谭某某)及其两个姐姐(分别叫郭某某、郭某某)与未生育能力的原告结婚。原告将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并为其成家立业后,特别在原告退休后,因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也因被告所生子女长大成家不再需要原告照顾,被告对原告的感情日趋疏远,且多次纵使儿女打骂原告,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而分居。原告只有到开封市顺河区老年公寓居住生活。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在一起这么多年了,最困难的时候都走过来了,其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被告携带其子于1964年4月和原告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其子叫谭某某(1963年6月10日出生),系原告养子。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民权县野岗乡温庄村民委员会、民权县野岗乡民政所、民权县民政局的婚姻证明,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另外原告还提交了2004年12月30日谭某某的在西北后街51号的建筑许可证(复印件)及登记在谭某某名下的位于顺河区汴京大道62号蔚蓝加州4号楼2单元住宅3层302号房屋登记查询证明(复印件)。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方面的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原告以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俗语常说“少来夫妻,老来伴”,现原告已达耄耋之年,被告也逾古稀之年,应加倍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和依偎,加强交流与沟通,消除误解,努力创建良好的夫妻感情和家庭氛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谭某某要求与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庆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