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安峻与文振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顺民初字第96号 原告安某,女,回族。 被告文某某,男,满族。 原告安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1月16日将起诉书副本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顺民初字第96号

原告安某,女,回族。

被告文某某,男,满族。

原告安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1月16日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等送达被告。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由审判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7月其与被告登记结婚,2008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文安某某。其双方于2010年3月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遂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经各种方式联系均未成功,被告自出走之日再无对女儿进行过抚养义务。为此,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文安若菲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即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自由恋爱认识,2005年正式建立了恋爱关系,于2006年7月11日正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于2008年10月17日生育一女文安某某。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被告自2010年3月因夫妻吵架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也未与家人进行任何联系。

另在本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母亲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10年3月因夫妻吵架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现被告自2010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且与家中无任何联系,此期间未做到其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原告关于其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诉称,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文安某某归其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安某与文某某的婚姻关系。

婚生女文安某某由安某抚养,文某某自本判决书生效

之日起每月支付文安某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安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许 庆

审判员 夏 天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