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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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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冬至与王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顺民初字第774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欣,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顺民初字第774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

被告王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永欣,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8月30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永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春认识,自由恋爱,感情还好,1997年登记结婚,婚生女韩某于2000年2月12日出生。婚后被告对原告经济上过于约束,身上即使有十元钱也被收走。原告在家任何事都没有自主权。原告有病被告也不给钱医治,还不让回家、拒之门外、无理取闹。被告的行为伤透了原告的心。现双方已分居一年半多,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生活下去,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韩某由被告抚养,原告依照规定支付抚养费。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之前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被告王某于1997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2000年2月17日,婚生一女韩某。婚后双方因家事也常生气。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和睦的家庭是构成社会稳定和良好风尚的重要因素,原被告双方作出结婚这一重要的选择,应当充分尊重和相互负责,对待婚姻关系更要慎重和珍惜。双方婚后应该和睦相处,相互理解,相互关心,共同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共同抚养好子女,为孩子负责,为社会负责。本案原告韩某某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韩某某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韩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清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