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470号 原告苗国民,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冯小榜,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苗国民诉被告冯小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苗国民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国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国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国民负担。 审判员 白胜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