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勇、卢满堂,该社员工。 被告宋二画,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敏霞,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贺锋,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保明,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小庆、宋莉娟、宋二画、马敏霞、范贺锋、杨保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