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919-2号 法定代表人寇纪坤,该公司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赵君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生与被告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生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安甫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陪 审 员 敬晓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永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