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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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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秋生与被告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919-2号 原告张秋生,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纪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君杰,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0919-2号

原告秋生,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寇纪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君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秋生与被告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生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秋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常安甫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陪 审 员  敬晓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永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