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康运海,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徐留堂,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运海与被告徐留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徐留堂所有的豫Q20566号轿车一辆(价值13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徐留堂所有的豫Q20566号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