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西民初字第01830号 被告肖克军,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成民,男,46岁,汉族。 被告吕军,男,43岁,回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喜与被告肖克军、陈成民、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三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肖克军、陈成民、吕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财产保全费1140元,计2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常安甫 审判员 郭智勇 审判员 郑伦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