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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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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柴校文与被告周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631号 原告柴校文,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益帆,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校文与被告周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631号

原告柴校文,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益帆,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校文与被告周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周益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周益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共计3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智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