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631号 原告柴校文,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益帆,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校文与被告周益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周益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周益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费1510元,共计3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智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