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617号 原告冯奇,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变英,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姬桂朋,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奇与被告吴变英、姬桂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0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吴变英、姬桂朋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吴变英、姬桂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共计3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