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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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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李要彩、李耀亭、冯俊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西民金初字第1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 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晓科,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山,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告李要彩,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耀亭,男,1965年10月

(2015)西民金初字第12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

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晓科,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山,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

被告李要彩,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耀亭,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俊甫,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被告李要彩、李耀亭、冯俊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军山、被告冯俊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要彩、李耀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诉称,2014年10月1日,李要彩在原告处贷款150000元,约定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并由李耀亭、冯俊甫为贷款所有款项提供担保。借款人李要彩自2015年3月1日以来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要求被告连带偿还所欠的贷款本金147881.91元及利息(利息及罚息计算到结清贷款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李要彩、李耀亭未答辩。

被告冯俊甫辩称,我作为担保人,担保之前李要彩有一定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固定资产先偿还贷款,剩下的再由担保人偿还。我一个月就两千多块钱的工资,还有一身病,我还要看病,没有能力偿还。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据、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被告还款明细、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两份。证明被告李要彩借款150000元,偿还部分借款,下欠借款本金147881.91元及利息未偿还的情况,被告李耀亭、冯俊甫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要彩、李耀亭、冯俊甫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冯俊甫均无异议。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形式合法,应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作为甲方与李要彩作为乙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条,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账户户名:李要彩,账号:605083103200378775。……第二条,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如下: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年利率:15.3%,期限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第八条,还款方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采用以下第(三)种方式归还贷款本息:……(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四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十三条,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取以下第1种担保方式:1、由冯俊甫、李耀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第十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二)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可能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强制提前收回贷款。……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3、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2014年10月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作为甲方与冯俊甫、李耀亭作为乙方分别签订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冯俊甫、李耀亭为李要彩的贷款150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向李要彩发放了150000元借款。李要彩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下欠借款本金147881.91元及利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与被告李要彩、李耀亭、冯俊甫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要彩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李要彩偿还下欠借款本金147881.91元及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耀亭、冯俊甫在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中约定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李要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应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要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借款本金147881.91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3%从2015年3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李要彩从逾期之日起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华县支行支付借款利率的30%的罚息。

三、被告李耀亭、冯俊甫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要彩、李耀亭、冯俊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袁芳军

审判员  蔡全杰

审判员  和 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