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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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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书国、张小五、郝书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240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彦博,该社信贷员。 被告张书国,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回族。 被告张小五,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金初字第00240号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彦博,该社信贷员。

被告张书国,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回族。

被告张小五,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郝书奎,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书国、张小五、郝书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如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