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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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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新建与王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被告王付春,男,1968年1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瑞山,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裴新建诉被告王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被告王付春的委托代理人马瑞山到

被告王付春,男,1968年12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瑞山,西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裴新建诉被告王付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建国、被告王付春的委托代理人马瑞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裴新建诉称,2014年11月15日14时35分许,被告王付春驾驶豫PLB987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