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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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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5)西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生。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2015)西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70年4月19日生。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廖锡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