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304号 被告尹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已和好,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审判员 廖锡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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