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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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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建筑公司与河南恒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2014)西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长征,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耀,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

(2014)西民初字第1300号

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长征,河南豫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耀,该公司经理。

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案情需要,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付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7元,由原告太康县建筑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廖锡春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人民陪审员  侯江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娜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