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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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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富诉朱传平、被告朱红云、第三人杨志芬返还原物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53号 原告朱玉富,男,1942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传平,女,1968年5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红云,女,1970年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53号

原告朱玉富,男,1942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传平,女,1968年5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云,女,1970年5月10日生。

第三人杨志芬,女,1946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富诉被告朱传平、被告朱红云第三人杨志芬返还原物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富撤回对被告朱传平、被告朱红云、第三人杨志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玉富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