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53号 原告朱玉富,男,1942年9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大理,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志芬,女,1946年10月15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玉富诉被告朱传平、被告朱红云、第三人杨志芬返还原物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玉富撤回对被告朱传平、被告朱红云、第三人杨志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玉富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