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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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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仵山诉被告仵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24号 原告仵山,男,1980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仵新春,男,1988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仵山诉被告仵新春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24号

原告仵山,男,1980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春,男,1988年2月7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仵山诉被告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仵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