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24号 原告仵山,男,1980年9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凯,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仵山诉被告仵新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仵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