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72号 原告刘阳,男,1976年10月生。 法定代表人王守成,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辽,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阳诉被告桐柏县汇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