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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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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57号 原告刘某,女,1983年8月27日生。 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8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957号

原告刘某,女,1983年8月27日生。

被告罗某某,男,1973年8月10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守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