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1029号 原告桐柏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住所地:桐柏县城关镇大禹路财政局一楼。 负责人周文莲。 组织机构代码:74252640-7。 委托代理人曹其海,系该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王应明,男,1948年10月21日生。 原告桐柏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诉被告王应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桐柏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应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桐柏三维资产评估事务所撤回对被告王应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