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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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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凤诉胡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39号 原告李朝凤,女,1972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士帅,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男,1971年4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凤诉被告胡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39号

原告李朝凤,女,1972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士帅,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男,1971年4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凤诉被告胡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朝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朝凤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