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39号 原告李朝凤,女,1972年12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士帅,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伟,男,1971年4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凤诉被告胡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朝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朝凤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文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