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17号 原告李淑娟,女,1968年6月14日生。 被告李鹏,男,1965年5月15日生。 原告李淑娟诉被告李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4日,李鹏借原告现金26000元用于做生意,书面承诺次日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1万元,下余部分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下余欠款1.6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原件一份。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在法庭对其调查询问时称,向原告借款属实,还欠原告1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李鹏向原告李淑娟借款26000元用于做生意,承诺次日还款,并向原告出具条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还有16000元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下余欠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做生意,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欠原告16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淑娟借款160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