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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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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应山、赵某、宋桂月与被告刘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保字第00005号 原告赵应山,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男,15岁。 原告宋桂月,女,64岁,住址同上。 被告刘光磊,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山、赵某、宋桂月与被告刘光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保字第00005号

原告赵应山,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男,15岁。

原告宋桂月,女,64岁,住址同上。

被告刘光磊,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山、赵某、宋桂月与被告刘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豫AE5L30号车一辆(价值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的豫AE5L30号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