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保字第00005号
原告赵应山,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宋桂月,女,64岁,住址同上。
被告刘光磊,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应山、赵某、宋桂月与被告刘光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豫AE5L30号车一辆(价值5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的豫AE5L30号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智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