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1015-3号
法定代表人董伟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求幸,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胡本刚。
委托代理人陈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依原告申请作出(2015)罗民初字第10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诉讼中,因原、被告双方一致达成调解意见,已调解结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资金423031.65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罗山县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资金423031.65元的冻结。
审判员 祁怀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