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258号
原告耿桂玲,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发全,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改焕,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耿新花,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桂玲与被告孙发全、王改焕、第三人耿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孙发全、王改焕、耿新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常安甫
审判员 郭智勇
审判员 郑伦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