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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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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桂玲与被告孙发全、王改焕、第三人耿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258号 原告耿桂玲,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发全,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改焕,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耿新花,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258号

原告耿桂玲,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发全,男,196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改焕,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耿新花,女,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桂玲与被告孙发全、王改焕、第三人耿新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孙发全、王改焕、耿新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常安甫

审判员  郭智勇

审判员  郑伦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