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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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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向峥与被告杨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211号 原告关向峥,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保军,男,汉族。 原告关向峥与被告杨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安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211号

原告关向峥,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桀,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保军,男,汉族。

原告关向峥与被告杨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常安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桀、被告杨保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7日,被告借原告款2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8月17日至2014年9月17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17日。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是在赌场上借的。我已经还他11万元现金,9天之内他领走我应得的好处费10多万元,足以超过了2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原告关向峥与被告杨保军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被告杨保军借原告关向峥款2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如被告杨保军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款借给了被告杨保军,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将款协议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杨保军向原告关向峥借款后,没有积极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所借款项是赌博场上借的赌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保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关向峥借款2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从2014年9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杨保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