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831号
被告王基帆,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亚伟与被告王基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基帆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石化花苑四号楼一单元二层东户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王基帆所有的位于西平县石化花苑四号楼一单元二层东户的房产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