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302号 原告陈爱叶,女,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娜,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爱叶与被告吴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吴娜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安甫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