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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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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祝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61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8月24日生。 被告祝某某,男,1979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61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8月24日生。

被告祝某某,男,1979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