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761号 原告刘某,女,1982年8月24日生。 被告祝某某,男,1979年7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门敬录 审 判 员 王光伟 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左明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