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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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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汪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771号 原告刘某,女,1976年5月17日生。 被告汪某某,男,1974年4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桐民初字第00771号

原告刘某,女,1976年5月17日生。

被告汪某某,男,1974年4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得森

审 判 员  李文玉

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馥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