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616号 原告何某,女,1964年生。 被告徐某某,男,1963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淮生 审 判 员 田 天 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