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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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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1049号 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6月1日生。 被告岳某某,男,1967年12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1049号

原告某某,女,1969年6月1日生。

被告某某,男,1967年12月1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沙智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