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104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沙智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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