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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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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饶梓钰与被告朱世正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59号 原告,饶梓钰,女,1987年8月28日生。 被告朱世正,男,1987年9月20日生。 原告饶梓钰与被告朱世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沙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59号

原告,饶梓钰,女,1987年8月28日生。

被告朱世正,男,1987年9月20日生。

原告饶梓钰与被告朱世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员沙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梓钰、被告朱世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被告多次以送礼、工程施工费用不足等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给付等方式,数额不等,先后借给被告近50000元,被告借款后,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来往信阳与桐柏之间。2014年11月9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称无钱还款,但向原告出具了借款40000元的借条,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借条一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辩称,借款40000元属实。应该偿还,但现在服刑,无能力偿还。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我朱世正今日借饶梓钰40000元整”。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出具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未果而于2015年8月4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因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及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世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饶梓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沙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