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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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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珏辉诉被告何敬(何靖)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349号 原告程珏辉,男,汉族,1964年8月4日生。 何敬(何靖),男,汉族,1984年6月3日生。 原告程珏辉诉被告何敬(何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349号

原告程珏辉,男,汉族,1964年8月4日生。

何敬(何靖),男,汉族,1984年6月3日生。

原告程珏辉被告何敬(何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珏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敬(何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0年10月1日开办门市并对外批发送货。被告自2011年8月至2011年9月7日共拖欠原告现金805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偿还2000元,剩余6050元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何敬(何靖)立即支付拖欠现金605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2011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

2、被告出具的条据一张。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证据,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对其调查时,被告辩称自己确实欠有原告货款。欠条属实是自己所写,之所以未还是一直在和原告商量,暂时没钱。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珏辉开办门市向外批发送货,被告何敬(何靖)系原告员工,负责对外送货并代收货款。期间被告何敬(何靖)将部分货款收回后仍拖欠原告8050元,并于2011年9月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程珏辉8050元整,八仟零五拾元整。何敬”。原告程珏辉曾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先后两次共偿还2000元,下欠6050元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程珏辉雇佣被告何敬(何靖)对外送货并代收货款,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何敬(何靖)在受雇期间将代收的货款8050元拖欠未交,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事实清楚。被告偿还2000元,下欠货款6050元至今未还。被告称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并一直在和原告商量,不能作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理由,应偿还所欠原告货款。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50元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敬(何靖)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珏辉货款605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敬(何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