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863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沙智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1月9日在桐柏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双方生育二子。由于双方感情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被告有时还殴打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婚生二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但法庭向其送达诉状时,被告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4年农历12月12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1月9日在桐柏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农历6月8日生育长子杨维丞,2010年农历5月23日生育次子杨丰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有生气现象,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生育二子,彼此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原告诉请离婚,但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沙智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