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程珏辉,男,1964年8月4日生。 被告马帅,男,1988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珏辉诉被告马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