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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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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珏辉诉被告马帅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程珏辉,男,1964年8月4日生。 被告马帅,男,1988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珏辉诉被告马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桐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程珏辉,男,1964年8月4日生。

被告马帅,男,1988年12月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珏辉诉被告马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珏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焜

审 判 员  沙智民

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