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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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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峥峥诉吴春草、吴风宪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被告吴春草,女,1991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风宪,男,1962年6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峥峥诉被告吴春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被告吴春草,女,1991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风宪,男,1962年6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峥峥诉被告吴春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峥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张峥峥承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

人民陪审员  董 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华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