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吴春草,女,1991年3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方庆,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风宪,男,1962年6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峥峥诉被告吴春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峥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张峥峥承担。 审 判 长 黄 健 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 人民陪审员 董 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舒华记 |